近日,一女子在摊上刮彩票刮中百万大奖,但是摊主以其没有先付钱后刮奖为由抢夺中奖彩票,拒绝兑奖。后警察到达现场了解详情,双方经调节达成协议。从本次事件中摊主以未先付款为由抢夺彩票的做法是否合法?接下来本文将详细为大家解读,一起来了解下。
根据《民法典》规定,彩票属于特殊商品,买卖双方达成合意(如顾客表示购买、摊主同意交付)时合同即成立,所有权随之转移。付款是合同履行环节,不影响所有权归属。本案中,摊主主动递出彩票的行为可视为同意交易,即使未当场付款,彩票和中奖权益也应归顾客所有。
虽然部分彩票店要求“先付后刮”,但这属于行业习惯而非法律强制。若双方已形成交易习惯(如顾客长期在该店购彩),法律会优先保护已完成的交易关系。摊主仅可追讨购彩款,无权剥夺彩票所有权。
摊主在顾客中奖后强行夺取彩票,属于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抢夺的,构成抢夺罪。本案中,彩票本身具有经济价值,且中奖金额巨大,摊主行为可能涉嫌抢夺罪。
抢夺罪和抢劫罪在法律上存在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手段、暴力程度、侵犯客体、量刑标准等方面。
1.抢夺罪:
以“公然夺取”为特征,即当着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突然、强行夺走财物。
通常不使用暴力或仅使用轻微暴力(如推搡、拉扯),且暴力对象限于财物本身,不直接针对人身。例如,趁人不备抢夺手机、钱包等。
抢夺罪主要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通常不直接危及人身安全。
2.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要求行为人主动实施针对人身的强制手段。
必须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包括直接暴力(如殴打、捆绑)或间接暴力(如威胁使用凶器、以伤害相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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