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爱庆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其受贿金额超2亿元,并披露其长期利用职务便利与多名男性进行权色交易,通过性贿赂谋取职务晋升、项目承揽等利益,成为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北京市首例涉及同性权色交易的职务犯罪案件。此案暴露出权力集中领域“一把手”腐败的隐蔽性与复杂性,引发社会对权色交易法律定性及量刑标准的广泛讨论。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受贿罪”的相关问题。
李爱庆的同性权色交易行为虽不单独构成犯罪,但作为受贿罪的“性贿赂”手段,其本质是通过提供性服务换取职务便利或财产性利益,符合《刑法》第385条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性贿赂的“财物”包括可量化的经济利益(如房产、现金)及难以直接量化的利益(如性服务、职位安排),后者需通过行为人的职务行为与对方利益之间的对价关系认定。
本案中,李爱庆与多名男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在项目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其性服务与职务利益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受贿罪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情形。法院在量刑时,虽未将性贿赂单独计为受贿金额,但将其作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加重情节,与2亿元受贿金额合并考量,最终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与请托人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条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权色交易因隐蔽性强、直接证据少,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间接证据链”认定。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以下证据构建完整证明体系:
1.行贿人证言:多名与李爱庆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男性证实,其通过性服务换取李爱庆在项目审批、职务调整等方面的帮助;
2.职务行为证据:调取李爱庆为行贿人签署的文件、批示,证明其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
3.资金往来记录:查实李爱庆与行贿人之间存在异常资金流动(如行贿人向李爱庆亲属账户转账、李爱庆为行贿人支付高额消费);
4.电子数据:恢复李爱庆与行贿人的聊天记录,内容涉及性交易安排与利益交换承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认定犯罪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上述证据形成闭合链条,证明李爱庆的性服务与职务利益之间存在对价关系,最终被法院采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以上则是关于“受贿罪”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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