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30日晚,上海飞往东京的日航8696航班及春秋航空日本IJ004航班因增压系统故障、机械异常等原因触发紧急降落,部分乘客在颠簸中写下“遗书”。这一极端情境下,乘客书写的文本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若遇空难,家属可主张哪些赔偿?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空难赔偿”的相关问题。
乘客在客机急坠时书写的“遗书”若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则具有法律效力。具体需满足:
1.行为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书写人须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若为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则遗嘱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遗书内容须反映书写人真实意愿,排除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形。例如,若乘客因恐慌被迫签署他人拟定的文本,则可能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3.内容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遗嘱不得处分他人财产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若遗嘱要求将遗产用于非法活动,则该条款无效。
若遗书同时包含对身后事务的安排(如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且符合遗嘱形式要件(如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则可被认定为有效遗嘱。反之,若仅为情绪宣泄或未涉及财产处分,则可能被认定为普通书信,不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若客机急坠最终导致空难,家属可依据《民用航空法》及国际公约主张双重赔偿:
1.航空公司责任赔偿:
国内航班:按《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每名旅客赔偿限额为40万元人民币,随身物品限额3000元,托运行李每公斤100元。若航空公司能证明损失由旅客自身过错(如未系安全带)导致,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国际航班:适用《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每名旅客赔偿限额为128,821特别提款权(约122.6万元人民币),超出部分若能证明航空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突破限额追偿。
2.保险赔偿:
航空意外险:乘客自行购买的商业保险可叠加赔付,单份保额通常为500万元,多份可累计。
法定责任险:航空公司投保的强制险,覆盖旅客伤亡及行李损失,与上述赔偿并行不悖。
3.其他救济:
抚恤金与补助:航空公司可能基于人道主义支付额外补偿(如东航MU5735事件中人均保险赔付达1485万元)。
精神损害赔偿:若航空公司过错导致事故,家属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蒙特利尔公约》第二十一条:对于旅客死亡或者伤害的赔偿,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责任以128,821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承运人证明损失不是由于其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它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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