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财产继承与分割中,儿媳的法律地位常引发争议。本文依据民法典继承编与婚姻家庭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厘清两个核心问题:儿媳对公婆财产的法定继承权,以及离婚时对公婆财产的分割权,明确儿媳在家庭财产关系中的法律定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第二顺序继承人,儿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儿媳不享有对公婆财产的法定继承权,只有在配偶去世且继续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特殊情况下,才可能获得继承资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允许通过遗嘱继承方式指定继承人,若公婆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将财产赠与儿媳,则儿媳可依据遗嘱取得相应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将夫妻一方因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列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同时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儿媳原则上无权要求分割配偶从公婆处继承的财产,除非满足以下情形:
一是公婆未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财产只归儿子所有;
二是财产继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未排除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强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的,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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