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8日14时40分许,石家庄地铁1号线列车内发生一起引发公众关注的公共秩序事件:史某某(男,26岁)与赵某某(男,18岁)为博取网络流量,身着病号服与绿巨人连体衣在车厢内拍摄视频,期间大声喧闹、蹦跳走动,导致乘客恐慌躲避,列车秩序严重混乱。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二人行为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该事件暴露出自媒体时代公共场所行为边界、公共安全责任认定等法律问题。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扰乱公共秩序”的相关问题。
史某某、赵某某的行为涉及三重违法性:
1.破坏公共秩序:地铁车厢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二人通过奇装异服、喧闹蹦跳制造恐慌,直接干扰列车正常运行秩序,符合“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构成要件。
2.侵犯乘客安宁权:乘客在地铁内享有“不受干扰的乘车环境”这一私人生活安宁利益。二人的夸张行为迫使部分乘客提前下车,实质侵害了乘客的隐私权中“私人生活安宁”的子权利。
3.违反公序良俗:病号服作为医疗场所专用服装,在公共场合穿着并用于博眼球行为,违背社会基本道德准则,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情节较重”的认定标准。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除行政处罚外,二人可能面临两类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若乘客因恐慌受伤(如摔倒、踩踏)或财物受损,二人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例如,目击者称部分乘客因受惊吓选择下车,若因此误工或产生交通费用,可要求二人赔偿。
2.平台内容责任:若二人将视频上传至网络平台,平台需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对“引发恐慌、扰乱秩序”的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措施。未及时处理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责任竞合处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若二人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与行政违法,需“分别承担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例如,乘客可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公安机关仍可对其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人故意实施喧闹行为,导致乘客人身或财产损失,需承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民事责任。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以上则是关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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