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与待遇保障是劳动权益保护的核心议题。新员工入职首日受伤能否认定工伤?何种情形下工伤待遇会停止发放?这些问题的答案直接关乎劳动者权益的落实。下面小编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实践,从法律条文、认定标准、程序规范等维度,系统解析工伤认定与待遇终止的法定情形,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只要符合工伤认定要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便未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劳动关系即已成立。因此,入职首日受伤的劳动者可通过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工伤认定需满足“三工”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入职首日受伤若符合以下情形,可认定为工伤:在工作场所内因操作设备、执行任务等直接工作行为受伤;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如搬运工具、清理场地)时受伤;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伤害或意外事故。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若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在1年内自行申请。
若劳动者因违规操作受伤,工伤认定仍以“三工”要素为核心,违规行为不影响工伤认定结果。但若劳动者故意自伤或醉酒导致事故,则不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在以下情形下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 丧失待遇条件
若工伤职工经治疗完全恢复劳动能力,或因死亡、失踪等原因不再符合工伤待遇领取条件,待遇将终止。例如,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且已康复的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结束后不再享受伤残津贴。
2.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伤残等级和待遇标准的关键环节。若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鉴定,社保部门将暂停待遇发放,直至其配合完成鉴定。
3. 拒绝治疗
工伤保险制度旨在通过医疗救治恢复劳动者劳动能力。若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或擅自中断康复计划,社保部门可停止支付医疗费用及康复待遇。
4. 被判刑收监执行
根据《监狱法》第五十四条,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由监狱系统负责。因此,工伤职工在服刑期间将暂停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符合条件的可恢复待遇。
5. 供养亲属资格终止
若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在以下情形下将停止领取抚恤金: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就业或参军;工亡职工配偶再婚;被他人或组织收养;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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