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中,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但现实中存在未签订合同即上岗的情况。当劳动者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完成短期工作(如7天试用期),或遭遇兼职试用期内无工资的争议时,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关键问题。下面小编将从两个角度解析相关法律条款,帮助劳动者理清维权路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履行这一义务,劳动者仍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即使未签订合同,劳动者实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相应工资。
用人单位以“未签合同”为由拒付工资,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此条款虽针对超一个月未签合同情形,但可侧面印证未签合同不影响工资支付);
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及可能的赔偿。用人单位存在恶意拖欠,劳动者还可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兼职工作同样受劳动法律保护,所谓“试用期无工资”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条款适用于所有劳动关系,包括兼职。即使双方未明确约定试用期,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实际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报酬。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二条对非全日制用工(即兼职)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其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以“兼职试用”为由拒付工资,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追讨。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以“培训期”“适应期”等名义规避工资支付义务,但只要劳动者实际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均需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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