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全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所设立的一项制度,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关于“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垫付条件是什么?”的相关问题,法头条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听听法头条法务给出了哪些意见吧。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垫付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一、需要救助的是交通事故的伤亡人员;
二、需要垫付的项目只能是丧葬费用和抢救费用;
三、交强险无法垫付相关费用,具体原因可能是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
满足这些条件的受害人或其亲属,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
申请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程序如下:若需要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交警部门应当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医院和受害人及其亲属也可以自行申请。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对尚未支付的抢救费用,也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协助。若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只能由受害人亲属自行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需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需要偿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已经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退还救助基金垫付的相应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除非有特殊的情况,如受害人无法获得理赔款等,否则均需归还救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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