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债务问题常引发法律争议。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个人债务与家庭债务的界限日益模糊,债权人主张权利时,配偶一方可能面临财产被执行的风险。我国法律通过区分债务性质、规范举证责任等方式,在保障交易安全与维护家庭财产稳定之间寻求平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为原则,或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若丈夫债务未经妻子签字且未用于共同生活,妻子可主张属于个人债务,避免财产被执行。
婚前个人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等属于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妻子可通过婚前协议、财产公证等方式明确财产归属,避免个人财产因债务被追偿。
若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妻子需注意避免通过还款、签署承诺书等行为构成事后追认。
对债务不知情时,应明确拒绝承担责任。
在执行阶段,若法院查封妻子名下财产,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为个人债务。
1. 法定共同债务情形
若债务符合以下条件,妻子需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经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
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2. 个人债务排除情形
以下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妻子无需偿还:
丈夫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丈夫因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所负债务;
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且债权人知晓该约定。
3. 举证责任分配
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时,需承担举证责任。
妻子主张债务为个人债务时,需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或超出家庭日常需要。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可约定财产归属,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知晓约定的,以夫妻一方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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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