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及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但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也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是什么?
1.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债务,若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有证据表明夫妻双方对此债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即使债务是以夫妻一方名义单独签订或承担,法院亦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
如何区分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而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能证明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1.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是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2.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因个人事务,如婚前债务、婚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债务、未经对方同意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债务等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也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取决于债务产生的形式,更关键的是考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共同意愿或者用于了夫妻共同的生活、生产和经营。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依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维护夫妻双方特别是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与公平的司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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