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情节

受贿较大 巨大 特别巨大如何界定?

时间:2025-05-07 17:48:12 浏览: 分类: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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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惩戒贪污受贿的不良风气,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进行了修改,分别是“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在三百万元以上。这些都是量刑的依据,犯人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

受贿较大 巨大 特别巨大如何界定?

  一、数额较大的界定

  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根据法律规定,犯受贿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的界定

  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对于数额巨大的受贿行为,法律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的界定

  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受贿行为,法律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附:《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

  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受贿罪认定标准

  主体要件: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村委会成员协助政府管理特定事务时。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会侵害职务廉洁性,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便利,包括直接利用职权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如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索取财物,非法收受财物并承诺/实施/实现为他人谋利;斡旋受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数额较大: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

  特定情节:受贿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若存在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职务调整、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等特定情节,亦应立案。

  从严惩处情节:多次索贿,利用职权强索财物,严重破坏公权力形象,量刑时从重幅度较大;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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