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字楼玻璃老化掉落虽属于高空坠物,但根据《民法典》规定,其法律后果与高空抛物相同。建筑物管理人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侵权责任。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政府需完善监管机制,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高空抛物”的相关问题。
写字楼玻璃老化掉落的责任划分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主要涉及业主、管理人(如物业公司)、开发商等主体,法律依据包括《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
一、责任划分依据
1.业主责任
自有部分玻璃:若玻璃属于业主专有部分(如阳台、窗户等),业主需承担日常维护责任。玻璃老化脱落导致损害的,业主需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已尽合理维护义务。
法律条款:《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2.管理人责任
公共区域玻璃:若玻璃属于建筑物公共区域(如外墙、楼道窗户等),管理人(如物业公司)需承担日常巡查、维修责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玻璃脱落的,管理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条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时,责任人应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配合。若管理人未履行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
3.开发商责任
质量缺陷:若玻璃脱落系因质量缺陷(如设计不合理、安装不当等),且在保修期内,开发商需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法律条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二、特殊情形
1.不可抗力
若玻璃脱落系因不可抗力(如极端天气、地震等),且管理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法律条款:《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三方过错
若玻璃脱落系因第三方过错(如他人故意破坏),责任应由第三方承担。
法律条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责任承担方式
1.直接责任:责任人需赔偿受害人因玻璃脱落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
2.连带责任:若存在多个责任主体(如业主与管理人共同过错),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追偿权:责任人赔偿后,若存在其他责任人(如开发商),有权向其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写字楼玻璃老化掉落属于高空坠物,在法律上可被纳入高空抛物相关规范范畴。
一、法律定性分析
1.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区别
高空抛物:指故意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高空坠物:指物品因意外或不可抗力从建筑物坠落,如建筑老化、自然脱落等,强调物品坠落的非故意性。
写字楼玻璃老化掉落属于高空坠物,但根据《民法典》规定,高空坠物与高空抛物均适用同一法律规则。
2.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若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法律条款依据
1.侵权责任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规定侵权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款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坠物事件发生;未履行义务的,需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虽高空坠物本身不构成犯罪,但若因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坠物致人损害,可能触犯其他罪名。
2.责任划分规则
直接责任:若能确定玻璃脱落的具体责任人(如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由其承担侵权责任。
补偿责任:若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承担补偿责任,但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管理人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需承担未履行义务的侵权责任。
三、司法实践与案例参考
1.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建筑物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例如,若玻璃老化导致脱落,而管理人未及时检修或更换,则需承担责任。
若玻璃脱落系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且管理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可能免除或减轻责任。
2.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
在某高层建筑玻璃幕墙脱落致人损害的案件中,法院认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定期检修玻璃幕墙,存在过错,判决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在另一案件中,因玻璃脱落系因极端天气导致,且管理人已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法院判决其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上则是关于“高空抛物”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2025年最新刑法知识法律头条
最新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