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线上购物的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已经深入人心,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一环。为了进一步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推动消费服务的高质量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推荐性国家标准《售后服务无理由退货服务规范》(GB/T 44904-2024),该标准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文将对该新规进行详细解读,并探讨其背后的法律规定。
1. 统一线上线下退货标准
新规明确将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纳入统一监管框架,统一了线上线下无理由退货的标准。这意味着,无论是线上购物还是线下购物,消费者都将享受到更为公平、透明的退货服务。
2. 明确经营者要求
新规对经营者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包括非现场销售经营者和现场销售经营者。非现场销售经营者应建立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不应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以显著方式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现场销售经营者则应确定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退货有效期限、退货方式、退货流程等,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展示,主动告知消费者。
3. 细化退货条件与流程
新规对退货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商品范围、商品完好性和退货时限。在商品范围方面,明确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型。在商品完好性方面,标准详细列出了商品完好和商品不完好的情形,为经营者判断商品是否符合退货条件提供了依据。在退货时限方面,非现场销售商品退货时限为七日内,起算时间为签收商品之日;现场销售商品退货时限则由经营者承诺或双方共同协商约定,起算时间为交付商品之日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以下几种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上述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保持完好,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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