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业管理和业主权益的交织领域,物业与业主常常因各种问题产生矛盾与纠纷。物业费缴纳与发票开具是两个备受关注且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成为了横亘在物业与业主之间的一道难题。物业费作为维持小区正常运转、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资金来源,其缴纳与否直接影响小区整体品质与业主生活质量。
无论是否居住,业主都需缴纳物业费。
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即合同履行在一定时间内持续进行。
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物业公司便需按照约定为小区提供持续的公共服务,这些服务涵盖了小区的安保、环境卫生、设施维护等多个方面。
而业主作为合同的一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这种义务并不因业主是否实际居住在房屋内而发生改变。
物业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其服务对象是整个小区的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
即使某个业主未居住,小区的公共环境仍需维护,公共设施仍需正常运转,这些服务的成本并不会因为个别业主未居住而降低。
因此,业主不能以未居住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业主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指出,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若业主违反合同约定,拒不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追讨,业主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
物业收取物业费却不开发票的行为,一般属于违法行为。
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后,有义务向业主开具发票。
物业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其收取物业费的行为属于经营活动,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
开具发票是物业公司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通过发票可以准确记录物业费的收取情况,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和核算。
若物业公司不开发票,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嫌疑,这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对于不开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查处。
税务机关可以责令物业公司限期改正,补开发票,并要求其缴纳应纳税款及滞纳金。
若物业公司的行为构成偷税等严重违法行为,还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同时,业主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开具发票,若物业公司拒绝开具,业主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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