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

监视居住可以抵扣刑期吗?

时间:2025-02-13 15:59:22 浏览: 分类:刑事处罚
您的位置:法头条 > 刑事纠纷 > 刑事处罚

监视居住是否可以折抵刑期,需要根据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和方式来确定。同时,也需要了解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条件,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监视居住”的相关问题。

监视居住可以抵扣刑期吗?

  监视居住是否可以折抵刑期,取决于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和方式,以下是详细的法律条款及解释:

  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具体折抵规则为: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这里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常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需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且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这种情况下,监视居住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其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二、监视居住不折抵刑期的情形

  如果监视居住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由于这种情况下并未完全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因此监视居住的期限不能折抵刑期。

  三、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

  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执行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监视居住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监视居住属于什么处罚?

  监视居住并非一种处罚措施,而是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以下是对其性质的详细解释及相关法律条款: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措施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上则是关于“监视居住”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阅读全文

2025年最新刑事处罚法律头条

查看更多

有问题找本地律师

地区精选律师

更多优选律师

最新法律头条

查看更多

最新法律法规

查看更多
TOP
Copyright © 2025 法头条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