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

商标异议期间商标是否可以使用?

时间:2025-02-11 16:06:16 浏览: 分类: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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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期间虽然可以使用商标,但需谨慎行事并关注异议进展。法头条在本文将为您介绍“商标异议期间商标是否可以使用?”的相关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标异议期间商标是否可以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在商标异议期间,并未明确禁止商标的使用。因此,从理论上讲,商标在异议期间是可以继续使用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使用,因为如果异议成立,该商标可能最终无法注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异议的流程是什么?

  1、异议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2、异议审查: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商标局会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陈述和理由,并进行调查核实。

  3、审查结果:商标局在调查核实后,会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如果异议成立,商标局会做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如果异议不成立,则商标予以注册。

  4、审查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以上是关于“商标异议期间商标是否可以使用?”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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