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

2024年商标异议申请的流程是怎样的?

时间:2024-03-12 18:09:36 浏览: 分类: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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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它允许第三方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对认为可能侵犯自身权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本解答将详述商标异议申请的流程,包括申请时限、提交材料、审查程序以及后续可能的法律救济途径。

商标异议申请的流程是怎样的?

商标异议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异议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对已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2. 异议申请:申请人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如证明自己在先权利或主张被异议商标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证据等。

3. 受理与答辩: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通知被异议人。被异议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辩,并提供相应证据。

4. 审查决定:商标局将对异议理由和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商标注册的决定。若决定不予注册,被异议商标将不能获得注册;反之,则予以核准注册。

5. 复审与诉讼:对于商标局的异议裁定结果不服的一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即异议复审)。若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依然不服,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引用法条: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关于商标异议的规定,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关于商标异议申请及处理的具体操作规则。

商标异议涉及哪些法定理由?

商标异议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第三方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的一种程序。商标异议涉及的主要法定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与在先权利冲突:如果拟注册商标与他人已享有在先权利(如注册商标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相冲突,可能会构成异议理由。例如,新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混淆。

2. 不具备显著性: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缺乏显著性,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一般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可以成为异议的理由。

3. 违反禁止性规定:若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的规定,如涉及到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红十字标志等,或者带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均可以提出异议。

4. 恶意抢注:当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抢先进行注册,这种恶意抢注行为也是异议的重要理由。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 《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分别列出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3.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则明确了保护在先权利以及防止恶意抢注的相关规定。

商标争议与商标异议有何区别?

商标争议与商标异议是商标法体系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程序阶段、主体资格、涉及对象以及权利基础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 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通常发生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三个月的公示期内。在此期间,任何人均可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理由主要包括:(1)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如在先注册的商标权、著作权、姓名权等;(2)违反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3)缺乏显著性等。商标异议程序主要解决的是商标能否最终获准注册的问题。

2. 商标争议:

商标争议则是在一个商标已经成功注册并处于有效期内,其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人,根据《商标法》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已注册商标的请求。商标争议的理由主要包括:(1)申请注册时存在恶意抢注行为;(2)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冲突;(3)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等。商标争议程序主要是对已注册商标有效性进行重新审查和裁决。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 同样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至四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商标争议的提起条件和审理程序,例如第四十四条提到:“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同时,第四十五条也明确了在后商标所有人基于在先权利或不正当竞争等原因,可以请求宣告在先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况。

商标异议申请是保护商标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作为申请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有理有据的异议,并密切关注异议审理过程中的各项环节,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异议人也应积极应对异议,确保其商标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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