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保护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商标异议成功后,如果权利人能够证明因他人恶意注册或使用商标而遭受了实际损失,那么他们有权要求赔偿。法头条在本文将为您介绍“商标异议是什么意思?”的相关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标异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的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异议成功本身并不直接赋予异议人获得赔偿的权利。然而,如果商标异议成功导致原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或撤销,且该注册行为确实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权利(如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权、驰名商标权等),那么异议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以上是关于“商标异议是什么意思?”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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