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招标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赔偿条款,包括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那么甲方违约时应首先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这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接下来就让法头条的小编来带你们了解一下吧。
招标合同违约赔偿标准主要取决于合同约定及实际损失。
1、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的违约赔偿标准执行,但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所遭受损失的30%,超过的部分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2、双方无约定: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同样不得超过所遭受损失的30%。
3、实际损失超出约定: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招标合同约定损失的,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损失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招标合同中的违约金数额一般由双方事先约定,如未约定则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但不得超过所遭受损失的30%,超过部分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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