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一般是根据约定的时间来计算,没有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担保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在这种担保情况下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保证人承担的责任的不同,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法头条网为您具体分析解读。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有以下几种情形:
担保期限届满:在担保合同中,若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当担保期限届满且债权人未在此期间主张担保权利时,担保人可解除担保责任。
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随即解除。
债权人同意:若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那么担保人也可以解除担保,这通常需要通过书面的方式来进行确认。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若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且债权人在此之前未主张债权,那么担保人也可以解除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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