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哪些?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应履行基金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在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他们应当依法及时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法头条网为您具体分析解读。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信息对投资者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些人员作为公司的内部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运营情况有深入了解,因此也负有信息披露义务。
收购人:在涉及公司收购的情况下,收购人需要披露其收购意图、收购计划、资金来源等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作出决策。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这些活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重大影响,因此相关各方需要披露相关信息。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在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需要披露破产财产状况、清算进度等相关信息。
真实性: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性: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完整性: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性: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平性: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 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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