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人是谁?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应履行基金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在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他们应当依法及时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法头条网为您具体分析相关细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披露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当信息披露违反相关规定并给投资者带来损失之时,投资者依据法律有权向有关方提出民事诉讼,请求给予相应的损失补偿。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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