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生活的重要保障,而宅基地使用权证则是农民对宅基地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凭证。农村房屋没有宅基地证需要按照当地政策要求尽快办理,没有宅基地证的农村房屋在法律上是不允许进行交易的。
当事人需要将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城乡规划证明和其它必要材料提交该村规定的登记部门进行申请登记,还需要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村民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没有证一般不能进行合法交易。
农村宅基地的交易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只有使用权。
而且,宅基地及房屋的流转通常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成员。
如果没有合法的权证,无法证明交易的合法性和权属的清晰,也难以办理相关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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