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债权人以什么顺序进行清偿?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相同类型债权以债的先后顺序进行先后清偿。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各自就自己的债权份额享有请求权、受领权的,为按份债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各自就自己的债务份额承担清偿义务的,为按份债务。连带之债是多数之债的一种。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请求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或承担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的这种债权称为连带债权,债务人的这种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法头条网下文为您具体分析相关问题。
如果债务人已经为某一债权设定了担保物权,如抵押、质押或留置等,那么该债权在清偿时将具有优先权。这意味着,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将优先得到清偿。
其次,当存在多个担保物权时,需要根据担保物权的类型和登记情况来确定清偿的顺序。一般来说,留置权具有最高的优先权,其次是已登记的抵押权,再次是质押权,最后是未登记的抵押权。这是因为留置权通常是在债务人的财产上直接产生的,且往往与债务人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因此法律赋予其较高的优先权。
最后,对于没有设定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需要根据债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或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清偿的顺序。如果多个债权都没有设定担保物权,那么谁先登记债权或谁先向法院申请执行,谁就有可能在清偿时获得优先权。同时,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通常也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可以要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也就是说可以只要求一个人承担债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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