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务

2024年债务清偿顺序依据何法?

时间:2024-04-24 15:54:14 浏览: 分类:金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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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解答“债务清偿顺序依据何法”的问题,明确指出在中国,债务清偿顺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并对相关法律规定及适用情形进行了详细解读。

债务清偿顺序依据何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于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务清偿,该法规定了明确的清偿顺序。首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受偿(如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因继续营业而产生的债务等)。其次,职工债权(包括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金等)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再次,税收债权优于普通破产债权。最后,普通破产债权按照比例平等受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同一顺序的债权,则按照债权比例分配。此外,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其债权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即“别除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非破产情况下,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同时存在时,债务清偿遵循以下原则:

- 有约定从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清偿顺序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照约定执行。

- 无约定按法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的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债务,且债务种类相同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不同,但到期时间相同的,债务人可以提出履行抗辩,要求债权人先履行对己方有利的债务。

- 物权担保优先: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以特定财产为债权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的,担保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特定领域或特殊类型的债务中,可能还涉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清偿顺序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清偿顺序作出特别规定,或者金融监管机构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特别规定等。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债务,其中一项债务已经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其对应的债权;但是,债务人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破产清算后还需还款吗?

当一个企业或个人破产并经过法院裁定进行清算后,是否需要继续还款的问题,主要取决于破产清算的结果和债务的性质。破产清算的目的是通过出售破产者的资产来偿还债务。如果破产清算后的资产足以偿还所有债务,那么债务将被完全清偿;如果资产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将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部分清偿。

对于优先债权(如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收等)通常会优先得到清偿,其次是担保债权,最后是普通债权。如果在清偿优先债权和担保债权后,剩余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普通债权,那么这些未清偿的债务通常会被豁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债务都能被免除,比如个人破产中的一些特定类型债务,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可能不会因破产而免除。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分配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顺序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欠缴税款、普通债权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破产申请受理前因企业破产所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该赔偿责任不因破产清算而免除。破产清算后是否还需要还款,取决于债务的性质、清算后的资产状况以及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部分债务可能会被豁免,但并非所有债务都能自动解除。

企业破产时股东权益何如?

当企业面临破产时,股东的权益通常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股东的权益并不是优先考虑的,其权益顺序通常位于债权人之后。首先,企业的资产将用于偿还债务,包括员工工资、税收、破产费用以及有担保的债权等。只有在所有这些债务都得到清偿后,剩余的资产才会分配给股东。如果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股东可能会失去他们的投资,即所谓的“资不抵债”。

此外,如果企业进行重整而非清算,股东的权益可能会受到更大影响,因为重整可能涉及到股权重组,股东可能会丧失部分或全部控制权。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一)破产宣告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二)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在清算时将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2. 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二)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四)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3. 对于重整,该法第八十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五)债权调整方案;(六)债权受偿方案;……”这可能涉及股东权益的调整或改变。股东在企业破产中的权益保护主要依赖于破产财产的规模和债务结构,以及是否选择清算还是重整。

债务清偿顺序的确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企业破产情境下,遵循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破产债权以及担保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在非破产情境下,债务清偿顺序则取决于约定、法定的抵销与履行抗辩规则以及物权担保的优先性。实践中,还需关注特定领域或特殊类型债务可能适用的其他法律法规,确保债务清偿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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