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有哪些?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泛指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不正确或不正当披露信息和陈述事实的行为。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法头条网下文为您带来相关问题介绍。
责任主体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上市公司、发行人等)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等。这些主体虚假陈述,将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行政责任:可能受到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在严重情况下,相关责任人员可能因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或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罪名,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证券交易欺诈行为包括:
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
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七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
(三)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四)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五)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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