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有哪些?根据情节程度,有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虚假陈述是指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也称不实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四种类型。上市公司存在上述一种或多种行为的,即构成虚假陈述,符合条件的受损股民可在起诉条件成就后,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赔偿。法头条网小编为您带来更多介绍。
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投资人(如股东、公司等)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他们有权要求赔偿。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行政责任:对于证券服务机构,如券商,如果进行虚假陈述,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款的处罚。同时,其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面临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罚款的处罚。对于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果他们进行虚假陈述,将面临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的处罚。
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活动中进行虚假陈述,可能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或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旦这些行为被查实,相关责任人将受到刑罚的处罚,如坐牢和罚款等。
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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