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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对于知识产权许可保密义务和信息披露有何要求?

时间:2024-03-13 09:54:46 浏览: 分类:其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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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保密义务和信息披露是两个核心的法律问题。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均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在许可使用知识产权过程中,既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秘密性,又满足必要、合理的信息披露要求,以保障交易公平和双方权益。

对于知识产权许可保密义务和信息披露有何要求?

首先,保密义务是指在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获取对方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的一方(无论是许可方或被许可方)负有不得泄露、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的义务,并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泄密。违反保密义务将可能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甚至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信息披露则是指知识产权许可人在许可过程中,应当向被许可人提供足够且真实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有效性、范围、权利瑕疵以及可能影响被许可人行使许可权的重要事实。这是为了保证被许可人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做出决策,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公平交易。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了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内容。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未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或者提供不充分、不完整的技术资料,但不影响受让人实施该项技术的,应当支付约定的技术资料补交部分的报酬;影响受让人实施该项技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知识产权权属变更对协议效力影响几何?

知识产权权属变更对协议效力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原协议的内容、权属变更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若原协议中包含了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条款,并且权属变更符合原协议约定的方式和程序,则权属变更是对原协议的履行,不会影响原协议的效力。如果权属变更是未经原协议允许或者违反了原协议约定的情况下进行的,可能会导致原协议的违约,从而影响协议效力。

其次,知识产权权属变更后,新的权利人需要承担原协议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义务。例如,在著作权转让后,新的著作权人应继续履行原许可使用协议中的义务。如果新权利人无法或不愿意履行这些义务,可能会影响原协议的执行效力。

此外,如果知识产权权属变更涉及到第三方权益,如在商标权转让中未通知已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的第三方,可能引发第三方基于信赖利益主张原协议无效或请求解除合同等问题。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这表明权属变更需经过原协议双方同意,否则可能影响原协议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著作财产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但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且受让人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享有相应的著作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关于注册商标转让的规定,要求转让注册商标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同时,商标权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

知识产权权属变更对协议效力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回答,并严格遵循我国现行的《合同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各方均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同时积极履行信息披露责任,以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及保障交易公平的目的。任何违反上述义务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建议在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时,明确约定保密条款和信息披露条款,以便更好地指导和约束双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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