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相似的艺名,在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罚款以及情节严重的可能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因此,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避免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包括艺名)等标识,以免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不正当竞争”的相关问题。
2024年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相似的艺名,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及相关的法律条款:
1、行为主体: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行为目的与手段: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通常是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相似的艺名,如果目的是为了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特定经营者,或者与特定经营者存在特定联系,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3、混淆可能性: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相似的艺名,如果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1.民事责任
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一般按照被侵权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2.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监督检查部门在发现此类混淆行为后,将责令侵权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能没收违法商品。
如果侵权人的违法经营额超过五万元,可能面临最高达违法经营额五倍的罚款。
若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侵权人也可能被处以最高二十五万元的罚款。
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侵权人的营业执照还可能被吊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以上则是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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