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包括承担民事责任、面临行政处罚等。因此,建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不正当竞争”的相关问题。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以下是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及相关详细法律条款的归纳:
处罚措施
1、民事责任
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应按照被侵权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2、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在发现此类混淆行为后,将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商品:对涉及侵权的商品,监督检查部门有权予以没收。
罚款:根据违法经营额的不同,罚款标准也有所不同: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吊销侵权人的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1、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具体来说,受损的经营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立即停止使用侵权商品名称的行为,并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因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发现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后,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能没收违法商品。
对于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监督检查部门还有权吊销侵权人的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以上则是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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