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经营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共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大执法力度,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问题。
2024年,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这些行为及其相关的详细法律条款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混淆行为
定义: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法律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了混淆行为的具体情形,并指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视违法经营额度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商业贿赂行为
定义:经营者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交易相对方委托人或单位、对交易有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法律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了商业贿赂的禁止性条款,指出经营者违反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虚假宣传行为
定义:经营者对其商品的质量、性能、功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法律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了虚假宣传的禁止性条款,指出经营者违反规定进行虚假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定义: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保密义务、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法律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禁止性条款,指出经营者违反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定义: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时,存在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等行为。
法律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了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禁止性条款,指出经营者违反规定进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业诋毁行为
定义: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法律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商业诋毁的禁止性条款,指出经营者违反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定义: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如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
法律条款:《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详细列举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情形,并指出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当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同时,这些措施及其相关的详细法律条款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定:
收集证据
首先,要及时收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侵权商品的照片、宣传资料、交易记录、侵权行为的视频或音频记录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后续的法律诉讼或行政投诉。
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害者可以依法向侵权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这包括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向行政机关举报
受害者可以向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该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对侵权者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有权责令侵权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向司法机关举报
如果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受害者还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请求司法机关对侵权者的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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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