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土地入股的行为主要包括上述几种模式,这些模式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有助于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致富。同时,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和监管的加强,土地入股行为也将更加规范、有序。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土地流转”的相关问题。
2024年土地入股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基本概念
土地入股,是指土地权利人将土地使用权和投资者的投资共同组成一个公司或经济实体。这并没有改变土地私有制,但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为进一步过渡到土地公有制奠定了基础。
二、主要模式
“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直营模式:
农民以土地的经营权作价入股,成立土地股份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
“土地股份合作社+企业”的社企合作模式:
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先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然后合作社再入股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户+农业企业”的土地股份公司模式:
农民以土地经营权直接入股企业,采取租金保底、股金分红以及薪金创收“三金合一”的方式。
“农民+合作社+公司”模式:
农户以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接着土地股份合作社再以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技术和资金等要素作价入股,组建成全新的农业公司。公司将采取“优先股+分红”的分配方式,在确保了农户土地经营权入股获得基本收益之后,剩余的利润再参与到公司的分红中。
“农民+公司”模式: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技术、资金等其他要素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成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社员。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作为优先股,依据公司的需求开展生产经营,合作社财务再进行统一的管理与核算,公开聘用农业职业经理人从事于生产、经营管理,从中获得的纯收益优先保证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收益。
“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职业经理人”模式:
村委会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成立合作社,再由合作社理事会聘请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生产,合作社盈余用于支付职业经理人的佣金与土地经营权分红。
三、政策背景与规范
政策背景: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土地入股的概念。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政策的出台,土地入股等土地流转形式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支持。
规范与要求:
土地入股行为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入股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土地入股的期限、分红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入股行为的监管和指导,保障农民和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进行土地入股时,确实存在一些限制和规定,这些限制和规定旨在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维护农村经济的稳定。以下是对土地入股限制的详细归纳:
一、法律法规限制
土地管理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土地入股必须遵守国家土地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特别是禁止将入股土地用于建设商品住房等非农业用途。
公司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土地使用权入股需经过评估作价,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二、土地权属与规划限制
土地权属清晰:
入股的土地必须权属清晰,无争议,且依法登记在册。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需持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
符合规划要求:
入股的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任何违反规划的土地入股行为都是违法的。
三、合同与权益保护限制
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入股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入股土地的面积、位置、期限、分红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保护农民权益:
土地入股应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入股合同应确保农民能够分享土地入股带来的收益,同时明确土地入股后的风险分担机制。
四、监管与审批限制
政府监管: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入股行为的监管,确保土地入股行为合法合规。对于违法违规的土地入股行为,政府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审批程序:
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土地入股可能需要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未经审批或审批未通过的土地入股行为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以上则是关于“土地流转”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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