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行政机关受案范围的案件,主要指的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关于“2024年哪些案件属于行政机关受案范围”的问题,下面法头条法务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以下案件属于行政机关的受案范围: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2、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案件:
3、行政许可相关的案件:
4、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确认的案件:
5、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的案件:
6、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7、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的案件:
总的来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涵盖了多个领域,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为的侵害。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以下案件不属于行政机关的受案范围:
1、行为涉及国家的安全、外交关系等重大利益,通常不受行政诉讼的管辖。
2、法规、规章和决定、命令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行为,不涉及外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行政行为,法律可能规定由行政机关进行最终裁决,这些裁决不受行政诉讼的管辖。
对于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民事诉讼、行政复议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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