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遗嘱时需要注意遗嘱人的资格、遗嘱内容的合法性、遗嘱的形式要求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同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取更详细的指导和建议。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遗产继承”的相关问题。
在2024年,撰写遗嘱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遗嘱人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精神正常的人。这意味着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理智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二、遗嘱内容的合法性
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而不是被迫或被欺骗的。遗嘱内容应当清晰、明确,避免使用模糊或含糊不清的语言。
合法财产:遗嘱处分的遗产必须是遗嘱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包括他人的财产或非法所得。如果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应得的部分。
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遗嘱的内容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比如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三、遗嘱的形式要求
明确遗嘱形式:遗嘱有多种形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每种形式都有特定的要求和限制,遗嘱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形式。
自书遗嘱的要求:如果采用自书遗嘱形式,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全文并签名,注明年、月、日。同时,建议保存同期个人的笔迹证据资料,以备后续可能的笔迹鉴定。
代书遗嘱的要求:如果采用代书遗嘱形式,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口头遗嘱的要求:口头遗嘱只适用于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特殊需求,且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一旦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即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部分违法并不一定会导致整个遗嘱全部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遗嘱。
具体来说,如果遗嘱中的部分内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等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这部分无效的内容不会影响遗嘱中其他合法有效的部分。例如,遗嘱中可能对某些财产进行了违法处分,或者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这些违法部分将被视为无效。然而,遗嘱中其他合法有效的部分,如对其他财产的合法处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遗嘱的无效情形还包括遗嘱人立遗嘱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受胁迫、欺骗所立)等。这些情况也可能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以上则是关于“遗产继承”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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