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出售过期食品不让退货的行为是违法且不合理的。消费者在购买到过期食品时,应保留好购物凭证和过期食品本身作为证据。首先尝试与超市协商退货,并说明相关依据。如果超市拒绝退货,消费者可以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在必要时,消费者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超市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消费损害”的相关问题。
2024年超市出售过期食品不让退货的行为涉及多个层面的违法与违规。
一、出售过期食品的行为
1、违法性:超市出售过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因此,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是明确的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对于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工商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对超市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大小而定,可能高达数十万元,并可能吊销许可证。
二、不让退货的行为
1、侵犯消费者权益:超市不让退货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过期食品显然不符合质量要求,因此超市无权拒绝退货。
2、格式条款无效:如果超市以“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等格式条款为由拒绝退货,这些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超市出售过期食品且不让退货的行为会受到多方面的处罚,这些处罚主要来自于监管部门对超市违法行为的处理,同时也可能涉及到对消费者权益的赔偿问题。
一、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监管部门会没收超市因销售过期食品所获得的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物品:过期食品本身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也会被没收。
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来确定。如果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处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具体罚款数额可能因地区、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有所差异。
吊销许可证: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监管部门有权吊销超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禁止其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民事责任
超市出售过期食品且不让退货的行为还涉及到对消费者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时,有权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如果超市拒绝退货,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超市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以上则是关于“消费损害”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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