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发包和邀请招标是两种不同的采购或工程发包方式,各有其适用场景和特点。选择哪种方式取决于项目的具体需求、预算、时间限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竞争性发包和邀请招标”的相关问题。
竞争性发包和邀请招标在采购或工程发包过程中有着不同的特点和应用场景。以下是两者的主要区别:
性质与定义:
竞争性发包:是针对招标限额提高的新形势而产生的一种发包方式。它从本质上说是直接发包的一种方式,但又引入了招标发包的一些要素,带有竞争性。通常适用于金额较小的项目,可以合理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发包时间,并避免直接发包的弊病。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或者项目技术复杂、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者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情况。
适用范围:
竞争性发包主要适用于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人民币以下等。但是,如果项目投资总额超过一定限额(如3000万元人民币),则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适用于某些特定情况,如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者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过程与特点:
竞争性发包通常会编制简易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采取更为合理的竞争机制,强化了权力制约监督。这种方式能够降低费用、缩短时间并提高中标机率。
邀请招标则是由招标人向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过程相对简化,可以省去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程序及时间,招标工作量和费用相对较小。但由于投标人数量相对较少,竞争开放度可能较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竞争性发包和邀请招标是两种不同但相关的采购或工程发包方式。下面是它们的具体定义和特点:
竞争性发包
竞争性发包是一种融合了直接发包和招标发包要素的方式。它通常用于金额较小的项目,旨在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来合理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发包时间,并避免直接发包的潜在弊病。在竞争性发包中,会编制简易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并采取更合理的竞争方式,同时强化了权力制约和监督。这种方式可以降低费用、提高效率,并增加中标机率。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为选择性招标,是指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并向他们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特定情况,如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者当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时。邀请招标可以省去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程序及时间,从而使招标工作量和费用相对较小。然而,由于投标人数量相对较少,竞争的开放度可能较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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