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规行为可能直接影响采购结果的公正性或合法性。当采购过程中存在供应商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采购人泄露标底等违法情形时,采购人或监管部门有权依法终止采购活动。此类终止并非随意为之,而是需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确保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违规采购”的相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规定,若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采购人或监管部门可要求终止采购:
供应商不足三家: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缺乏竞争性;
违法违规行为:供应商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采购人泄露标底等影响公正性的行为;
报价超预算:所有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
重大变故取消任务:因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采购任务取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公告并通知供应商。
不一定。若采购需求变化未导致采购方式或竞争性丧失,采购人可通过修改采购文件并发布更正公告继续推进;若变化导致原采购方式不再适用(如技术要求无法明确、竞争性不足),则需终止采购并重新开展。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的,采购人应终止采购活动并重新开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终止竞争性磋商活动并重新采购(科研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最后报价为2家的除外)。
以上则是关于“违规采购”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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