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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职工薪酬优先权是什么?

时间:2024-04-24 14:41:18 浏览: 分类:公司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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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优先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或清算等特定情形下,职工基于法律规定对其应得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劳动报酬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确保其在企业资产分配过程中得到优先保障。

职工薪酬优先权是什么?

1. 权利内容:职工薪酬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破产申请受理前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依法应得的补偿金;(3)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上各类薪酬均属于职工在企业破产清算时的优先受偿范畴。

2. 优先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职工薪酬优先权的受偿顺序通常位于首位。具体而言,首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才是职工债权,包括上述提及的职工薪酬。职工债权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即使在有担保债权存在的情况下,职工债权也优先于该担保债权以外的财产受偿。

3. 权利实现:职工应通过合法途径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由管理人审核确认后纳入职工债权清单。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制定及执行过程中,职工有权参与债权人会议并就涉及自身权益的事项发表意见。若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职工还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其中第二项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对职工债权的具体范围进行了详细列举,并明确了职工债权的申报与确认程序。

什么情况下法院有管辖权?

法院的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的案件享有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权利。在司法体系中,法院是否具有对某一案件的管辖权,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1. 级别管辖:根据案件性质、影响范围、诉讼标的额等因素,我国实行四级两审制,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复杂的案件或涉及专属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二审和再审案件,以及特定的一审案件。

2. 地域管辖:指按照案件与法院所在地之间的空间联系来确定案件应由哪一地的法院管辖。地域管辖通常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如原告就被告原则)、特殊地域管辖(如合同纠纷的履行地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如不动产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和协议管辖(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约定的管辖法院)。

3. 专门管辖: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由专门设立的法院或法庭进行管辖。例如,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知识产权法院专门管辖知识产权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涉及铁路运输的案件等。

4. 移送管辖:当某一案件已由某一法院受理,但经审查发现该法院并无管辖权时,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5. 指定管辖:在特殊情况下,上级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下级法院的申请,指定某一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7-26条对级别管辖进行了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 第17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18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 民诉法第21-30条详细规定了地域管辖的各种情形,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 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地域管辖)

- 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 第33条:“下列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20-29条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做了相应规定。

- 第20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 第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 关于专门管辖,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

5. 民诉法第36条、第37条分别规定了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情形。法院是否有管辖权,需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级别、地域、专门性等因素,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才具备对特定案件的管辖权。

并购审批程序如何遵循?

并购,即企业合并与收购,是企业间通过股权或资产交易实现控制权转移或业务整合的一种重要方式。企业的并购行为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及反垄断审查、外资准入限制、行业监管等领域的规定。

1. 反垄断审查:根据《反垄断法》及其实施条例,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并购交易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商务部)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并购是否可能导致市场垄断、排除或限制竞争等。企业应提前评估并购交易是否触发申报义务,如需申报,则应在并购协议签署前或事实发生前提交相关材料,待反垄断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交易。

2. 外资准入限制: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外资参与的并购交易须符合中国对外资准入的负面清单制度。对于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外资企业不得进行并购。对于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应按照规定办理外资并购设立、变更等审批或备案手续。

3. 行业监管审批:特定行业的并购交易可能还需要取得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例如,金融、电信、能源、传媒等行业有专门的监管法规和审批程序。企业应了解并遵守相关行业规定,及时向相应部门提交并购申请及相关材料,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易。

4. 上市公司并购:对于涉及上市公司的并购,还需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过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5. 国有资产监管:若并购交易涉及国有产权变动,还需遵循《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审批或备案等程序。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5. 特定行业监管法规,如《商业银行并购管理办法》、《电信条例》等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8. 《企业国有资产法》

9.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并购审批程序需遵循反垄断法、外资准入、行业监管、上市公司监管、国有资产监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体审批流程和所需材料应根据交易性质、涉及领域及主体属性等因素综合确定。企业在策划和实施并购过程中,建议聘请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确保并购行为合法合规,顺利通过各项审批。

职工薪酬优先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高度重视和切实保障。作为专业律师,我们应提醒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职工薪酬,避免触发职工薪酬优先权的行使条件。同时,对于面临破产清算的企业的职工,我们应积极协助其了解并行使法定权利,确保其合法权益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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