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人身权

网络上转发他人肖像需授权吗?

时间:2024-04-18 14:53:54 浏览: 分类:侵害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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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环境中,转发他人肖像的行为是否需要取得授权,是涉及公民肖像权保护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要问题。本文将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阐述。结论是,未经许可转发他人肖像一般构成侵权,除非符合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网络上转发他人肖像需授权吗?

1. 肖像权保护:根据《民法典》第1018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意味着,他人未经肖像权人明确授权,无权在网络上转发其肖像。

2. 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著作权人有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对于包含他人肖像的照片或视频,如果该作品受著作权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转发,还可能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3. 合理使用例外:尽管一般情况下转发他人肖像需授权,但存在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无需事先取得肖像权人同意。例如,《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在新闻报道、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科学研究、公益宣传等活动中使用肖像,且未损害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同时,若转发行为属于对已公开肖像的二次传播,且不以营利为目的,未对肖像权人造成负面影响,也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018条、第1020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10条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恶语是否构成人格权侵害?

人格权是一个广泛的法律概念,它包括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网络恶语,如果涉及到对他人的人格侮辱、诽谤或者恶意中伤,可能会构成对他人名誉权或隐私权的侵害。名誉权是保护个人名誉不受损害的权利,而隐私权则保护个人的私人生活不被非法干涉。

网络恶语如果导致了公众对受害人的负面评价,降低了其社会评价,或者泄露了个人的私密信息,都可以被视为对人格权的侵犯。此外,如果网络恶语引发了网络暴力,导致受害人精神痛苦或身心健康受损,也可能涉及健康权的侵害。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有权依法获得自己的名誉不受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6条也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恶语是否构成人格权侵害,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包括言论的内容、传播范围、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如果构成侵害,侵权者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我们建议在互联网环境下,用户在转发他人肖像时应秉持谨慎原则,原则上应取得肖像权人的明确授权。如无法取得授权,需确保转发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中的合理使用情形,如为新闻报道、公益宣传等特定目的,并且不对肖像权人造成负面影响。否则,未经许可擅自转发他人肖像的行为可能构成对肖像权和/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如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具体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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