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是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两种不同计算方式,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对犯罪人刑期的具体计算顺序和方法不同,从而直接影响到实际执行刑期的长短。
“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数罪并罚规则有何区别?
1. 先并后减:这种原则首先将犯罪人的各罪单独判决应处的刑罚进行相加,然后根据一定的法定条件或裁量权,决定是否从总和刑期中减去部分刑期。我国刑法中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取的就是这种原则。例如,当一人犯有两罪,分别应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3年,先并后减就是先将5年和3年相加得到8年,然后再根据法律规定看是否有减刑情节。
2. 先减后并:这种原则首先对每一罪行单独判决应处刑罚,然后对于其中某一罪或者某些罪已经判处的刑罚,在确定其他罪行刑罚时予以扣除,最后将剩余刑罚合并执行。我国刑法中的死刑、无期徒刑在数罪并罚时适用此规则,即对于同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如果其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先减去已判的死刑或无期徒刑,再与其他罪行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并罚的原则有哪些具体规定?
数罪并罚原则是刑法中对于一人犯有数罪时,法院在量刑时应遵循的特定规则。具体而言,该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吸收原则:当一罪的法定刑足以吸收其他罪的法定刑时,仅执行最重的刑罚。例如,《刑法》规定,如果行为人既犯有主罪又犯有从罪,且从罪的法定刑低于主罪,那么只对主罪进行处罚。
2. 并科原则:将各个罪行的宣告刑分别确定后,予以合并执行。即“先并后减”或“先减后并”。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 限制加重原则: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数罪并罚,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所判各罪法定刑的限度以内,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同时,刑法中的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虽然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但它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普遍适用的原则,并在相关司法解释和案例中得到体现。
“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的数罪并罚规则主要区别在于刑罚执行前的计算步骤和方法,其目的均是为了公正合理地确定犯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实现刑罚的预防和惩治功能。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精确计算刑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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