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长沙某小区附近出现写有师某某违背公序良俗,介入闺蜜婚姻的横幅及讽刺锦旗,引发公众对公开羞辱他人是否合法的激烈讨论。下面小编将从法律层面解析公开悬挂侮辱性横幅的合法性边界,并探讨公然辱骂他人可能触犯的罪名及法律后果。
不合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公开悬挂带有“违背公序良俗”“介入婚姻”等表述的横幅,内容未经核实或存在夸大、捏造事实的情形,则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此类行为通过公开传播贬损性信息,导致被侵权人社会评价降低,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横幅悬挂行为引发市民围观、堵塞公共场所,或内容包含公然侮辱他人的信息,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即“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横幅内容涉及捏造虚假事实,如虚构“利用上班时间约闺蜜老公开房”等情节,则可能同时构成诽谤。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需满足“情节严重”要件,包括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
即便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行为人仍需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辱骂行为若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被侵权人有权依据《民法典》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主张赔偿精神损失。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辱骂他人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处“情节较重”包括多次辱骂、辱骂对象为特定弱势群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
辱骂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则构成侮辱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需满足“公然性”与“情节严重”双重要件:
前者指在公开场合或利用信息网络使不特定多数人知晓;
后者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多次辱骂、辱骂对象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
侮辱罪原则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需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自诉;但辱骂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则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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