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劳动者仍在继续工作的,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后果。劳动者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并可能面临其他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仍在工作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外,如果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享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各项权利,如解雇保护、福利待遇等。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且劳动者同意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双方自愿吗?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自愿达成合意,任何一方都不能通过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劳动合同。
自愿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内容的确定:合同的各项条款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包括工作内容、地点、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合同期限等。
2. 合同的签订过程:无论是初次签订还是续签、变更劳动合同,都必须经过双方充分沟通和同意。
3.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同样需要基于双方自愿,除非符合法定的单方解除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条款确立了劳动合同的自愿原则。
此外,《民法典》第五条也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进一步强化了在所有民事活动中,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均需尊重并贯彻自愿原则。
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劳动者仍继续工作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直接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不仅需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还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面临行政责任或其他不利法律后果。同时,劳动者也应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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