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财产价值评估争议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一类问题,主要涉及到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进行公正、合理的市场价值认定,以便于后续财产分割。此类争议的核心在于财产的界定、评估方法的选择以及评估结果的公平性。
夫妻共有财产价值评估争议?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有明确的个人财产约定。对于这些共有财产的价值评估,首先需要确定哪些财产属于共有范围,然后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或者账面价值等适当的方法进行评估。评估过程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能够反映财产的真实价值。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资产评估的具体规定。
投资增值部分如何确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通过投资行为获取的增值部分,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益,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如果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工资收入、共同储蓄等,那么由此产生的投资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劳动和经营的结果,自然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 即使投资本金来源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投资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投资过程中的管理和运营等活动得到了另一方的支持或者协助,比如提供了家务劳动、照顾家庭成员等间接贡献,那么投资增值部分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该条款中“生产、经营的收益”涵盖了投资收益。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以及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收益”同样包括投资增值。
解决夫妻共有财产价值评估争议时,律师应指导当事人提供完整详实的财产信息,并积极与对方协商选取合适的评估机构,确保评估程序合法有效。若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请求重新评估或申请法院指定评估。在此过程中,律师将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力求实现公正公平的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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