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财产权

父亲离婚私自卖女儿房子判赔1160万,有何法律依据?

时间:2025-08-08 10:11:48 浏览: 分类:侵害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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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父女房产纠纷案引发社会关注:离婚后,父亲私自将未成年女儿名下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并出售,获款1160万元,最终被法院判决赔偿女儿全部损失。下面小编将从法律依据和法律适用角度,解析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点。

父亲离婚私自卖女儿房子判赔1160万,有何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处理其财产。

  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财产,则构成“超越法定代理权限”,行为无效。

  本案中,父亲作为女儿的监护人,私自将女儿名下房产赠与自己并出售,既未征得女儿同意,也未证明该行为符合女儿利益(如用于留学等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法院据此认定其处分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涉案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其所有权归女儿所有,父亲仅作为监护人享有管理权,而无权擅自处分。

  法院通过审查房产登记信息及离婚协议等证据,确认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一步夯实了女儿的物权主体地位。

  法院在判决中强调,父亲的行为“有悖公序良俗”。

  监护制度的核心是保护被监护人权益,允许监护人以“为子女利益”为名肆意处分财产,将破坏家庭伦理与社会信任。

  此判决体现了司法对公序良俗的维护,警示监护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父亲卖房女儿不同意有效吗?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权处分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则合同无效。

  本案中,父亲未经女儿同意擅自卖房,属于无权处分。

  女儿作为权利人明确拒绝追认,法院据此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买方无法通过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

  买方符合“善意取得”要件(不知情、支付合理对价、完成过户登记),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原权利人可向无权处分人索赔。

  然而,本案中买方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存在争议:父亲作为监护人出售房产,买方理应知悉其代理权限受限,且房屋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买方未尽审慎审查义务,难以认定“善意”。

  因此,法院未支持买方主张,直接判决父亲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对未成年人财产权作出特殊规定: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本案中,女儿作为未成年人,其房产处分行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但代理人不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父亲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则,合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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