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共有财产关系中,对于共同债务的分担原则主要遵循“共同偿还”的基本原则,即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具体分担比例可由夫妻双方协议约定或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共有财产中的债务分担原则是怎样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法律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应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或一方个人财产所负担的债务,原则上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此类共同债务,无论是否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事后追认,均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能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而非共同债务。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期间的工资收入是否自动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获得的工资收入,在没有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的情况下,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基于《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根据该制度,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除法律规定属于个人财产外,都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具体到工资收入,由于它是婚姻期间夫妻一方通过劳动获得的合法收入,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人财产范畴(如遗嘱继承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等),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我国法律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债务分担原则,强调了“共同偿还”的基本理念,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债务产生的原因、用途等因素进行合理划分。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不仅需要参照法律法规,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材料,确保公平公正地分配夫妻间的债务责任。如遇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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