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1900年01月01日
施行日期:2010年08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11月0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修正案》的决定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
办法修正案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一、二○一二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300人
专业界 3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300人
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
代表、乡议局的代表、香港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
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30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不少于一百五十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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