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年09月29日
施行日期:2010年11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9月1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办法》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从事一般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应当经过职业培训;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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