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超标处罚决定不交,行政机关会加处罚款,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账户存款、车辆房产都可能被查封扣划。食品添加剂超标的立案分行政和刑事两条线,行政立案看抽检不合格,刑事立案看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超标幅度大、涉及婴幼儿食品或造成实际健康损害的,刑事立案追诉的可能性高。
不交罚款,加处罚款是第一步。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总额不超过罚款本数。拖得越久,最终要交的钱越多,加处部分不会因为事后补交而免除。
催告和强制执行跟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发出催告书,十个工作日后仍不履行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同步跟进。
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暂缓或分期。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缴纳的,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申请要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批准暂缓或分期后,按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再计算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诉讼不停止执行。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想通过复议或诉讼争取时间,处罚决定本身仍然要履行,除非同时申请暂缓执行并获得批准。
强制执行的影响不止于钱。法院将当事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贷款、招投标、政府采购、乘坐飞机高铁等都会受限。食品生产经营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罚款拖着不交,经营资格和日常出行一起受影响。
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责任主体不同。个体工商户的罚款由经营者个人承担,强制执行可以执行经营者个人财产。企业的罚款由企业承担,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原则上不受影响,企业被强制执行、列入失信名单后,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限制高消费。企业注销逃避执行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行政立案的起点是抽检不合格或举报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抽检中发现食品添加剂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接到群众举报后调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行政立案的门槛较低,检测报告显示超标即可启动调查程序,后续根据超标幅度和情节作出行政处罚。
刑事立案的门槛落在危险程度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核心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达到这一危险程度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诉。超标本身不是刑事立案的唯一依据,危险程度的认定才是关键。
危险程度的认定有量化参考。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超出限量标准二倍以上的,经专家评估后认定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超出限量标准二倍以内的,一般认为不属于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的,组织专家评估后认定。二倍是一个实务中的参考分界,不是法定硬性标准,最终结论仍以专家论证意见为准。
涉及特殊食品或造成实际损害的直接触发追诉。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属于立案追诉的独立情形。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同样直接触发追诉。已经造成人员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刑事立案没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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