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1年09月27日
施行日期:1991年09月27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11月0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
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1年9月27日 法(经)复〔1991〕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经请字第2号《关于如何确定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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