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长期和别人有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重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妻子长期拒绝跟丈夫亲近,不构成违法,但可能成为感情破裂的证据。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属于个人意愿范畴,法律不强制任何一方履行同居义务,但长期拒绝可能影响婚姻关系的存续。
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一般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没有把通奸或婚外情规定为独立罪名,偶尔或长期的婚外性关系,法律评价主要落在民事层面。公安机关不会因为单纯的出轨行为介入处理,刑事追诉的门槛在重婚或破坏军婚,不在出轨本身。
民事上,这种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是对忠实义务的违反。忠实义务本身没有罚则,不能单独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忠实义务,但违反忠实义务的事实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过错情节使用。
构成重婚的才追究刑事责任。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长期不正当关系如果发展到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性质就从民事过错升级为刑事犯罪。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配偶仍与之同居或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罪。
离婚时过错方要承担不利后果。因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财产分割时,法院可以按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过错方少分的空间是存在的。婚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无过错方可以主张该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
不正当关系与同居的认定标准有区别。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把损害赔偿限定在重婚和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但未达到持续稳定共同生活程度的,损害赔偿请求可能不获支持,但在财产分割倾斜和过错认定上仍有作用。证据的收集重点落在共同居住的持续性、对外关系的公开性上。
无过错方收集证据要守住合法边界。在自己住所安装录音录像设备、保留对方自认的聊天记录和书面承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闯入他人住宅拍摄、私自调取开房记录、在第三者住所安装监控,取证手段违法,证据可能被排除,行为人自身还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取证方式合法,证据才有实际价值。

不违法。法律没有把夫妻之间的亲密行为规定为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同居义务,是从婚姻关系中推定的伦理义务,不是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定债务。一方拒绝亲近,法律上没有对应的处罚措施,法院也不会判令一方必须与对方同房。
拒绝亲近可以作为离婚诉讼的事实理由,但法院判离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单纯的不同房行为,法律没有明文列举为法定判离情形。长期无正当理由拒绝亲近,导致夫妻关系无法维系的,可以作为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向法院陈述,由法院结合分居时间、沟通情况、是否存在其他矛盾综合判断。因身体疾病或心理原因拒绝的,法院通常不会据此认定感情破裂。
夫妻一方不能以婚姻关系为由强迫对方。婚姻登记不构成对身体的永久性同意,强迫对方发生亲密行为可能触犯法律。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婚内强迫行为的刑事定性存在争议,司法实践通常持审慎态度。婚姻关系进入非正常状态,比如已经提起离婚诉讼或长期分居,强迫行为被认定为强奸罪的可能性明显上升。
拒绝亲近的后果落在婚姻关系上,不落在法律责任上。一方长期拒绝且无法沟通修复的,另一方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法院审查的重点是婚姻关系是否还能维持,不是拒绝行为本身是否违法。把拒绝亲近作为索赔依据的,法律上没有对应条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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